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中心在环保技术开发、环境污染控制和环保产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依托我省环保领域内工程技术实力较强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以环境污染防治需求为导向,以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为宗旨,建设环境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人才培养、组织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通过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推动我省环保技术创新,加速环保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污染控制、改善环境质量服务。
第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我省环保优势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对具有市场价值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促进其产业化。
(二)建立环保新技术试点工程或示范工程,发挥对行业的技术扩散作用,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与国内技术合作与交流,加强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培养一批环保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五)参与我省相关领域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承担相关的工程技术评估和工程化验证,向省环保厅提交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报告,向社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接受省环保厅委托,为全省环境管理、监督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报批程序
第五条 凡从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法人均可自愿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申报专业领域技术在省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拥有
一定数量的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
(三) 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
条件及相关试验场所,有环保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的业绩;
(四) 具有本领域的相关资质和基本工作条件,能够对相
关领域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和工程分析;
(五) 具有进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培养和培训高水
平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六) 拥有结构合理的环境工程技术开发、设计、试验的
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后勤保障得力;
(七) 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在建设和运行过
程中有资金保障。
第七条 报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愿填报《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省环保厅对受理的《申请书》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计划;
(三)根据初步立项计划,申报单位编制《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称《建设方案》,见附件2),提交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修改意见;
(四)通过修改的《建设方案》,经省环保厅批准,申报单位按《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九条 为确保组建任务顺利完成,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应组织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应按计划书制定的计划实施,若需对原计划进行实质性调整时,须上报省环保厅,必要时组织专家重新论证,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定期进行检查,适时处理建设中的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技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者,及时通知依托单位调整或终止计划的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省环保厅可通过相关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按计划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后,应编写《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省环保厅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对不能按期进行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工程技术中心,省环保厅根据实际情况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或者终止建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环保厅指导工程技术中心工作,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应当在湖南省环保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对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进行推广,保证工程技术中心的正常运行和顺利发展。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征得环保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自行聘任。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成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均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其重大事项,主要由中心主任,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技术指导委员会是工程技术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中心重大技术问题的审议,指导中心技术研究发展方向,由省内外在岗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应重视市场调查和经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省环保厅每年对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依托单位每年12月底向省环保厅报送《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年度报告》,通报有关重大的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省环保厅根据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省环保厅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对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对于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于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技术中心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命名统一为“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表》
附件2:《<湖南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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