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文件政策>>正文

     文件政策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18  点击:[]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工程化和产业化作用,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设。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工程中心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

第三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主要目的是:

(一) 探索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 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面向企业规模化生产需要,完善现有科技成果的工艺性、配套性技术研究,提高工程化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 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 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 针对我省优势技术领域中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二) 有效发挥工程中心的辐射能力,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和工艺,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使之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 积极实施国家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

(四) 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五条 省科技厅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 负责工程中心建立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三) 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工程中心主任、资产及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 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重要领域是:

(一) 农林技术领域;

(二) 电子信息与先进制造技术领域;

(三) 新材料技术领域;

(四) 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五) 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

第九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组建。优先支持以下方式组建工程中心:

(一) 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二) 国家部委与我省共同组建工程中心;

(三) 国外企业、研发机构与我省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

(四) 积极鼓励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批方式进行。对竞争性强的技术领域,具备招标条件的技术领域,省科技厅将采取招标办法立项。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

(二) 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四) 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五) 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第十二条 申报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 主要依托单位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近三年来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年收入的5%,绝对数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二) 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并拥有20人以上的研究开发队伍,其中固定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15,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有学术带领人梯队;

(三) 近五年承担国家或省重点科技计划4项以上,其中至少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经费资助300万元以上;

(四) 申报单位已经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五) 具有国家或省科技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证书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等成果。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 申请单位填写《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和《湖南省工程中心申报情况调查表》,编制《湖南省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所属地市科技局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单位,签署推荐意见。

(三) 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立项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11日至430日。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立项可行性论证。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

第十八条 立项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由7-9人组成,包括行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以技术专家为主。专家组成员由科技厅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立项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材料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规划》所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基础条件:是否达到工程中心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其它有关要求;

   --发展方向:工程中心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

   --管理机制:工程中心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工程中心的发展。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工程中心整体布局情况,确定是否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省科技厅立项批复,编制《湖南省工程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批,签定计划任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由依托单位负责任命工程中心主任,组织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制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加强对工程中心的项目、资金、人才、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予以解聘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工程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在岗技术、工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企业(或大学、研究院所)的技术专家、省外专家参加,依托单位和本中心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 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二) 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工程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数应不超过工程中心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 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 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

(五) 固定人员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

(六) 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资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 加强工程中心知识产权的管理、专利申请保护和实施,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检制度。省科技厅每年对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工程中心每年12月底向省科技厅上报《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中心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支持。省科技厅视工程中心建设情况,安排适当的补助经费。依托单位必须提供《合同书》中承诺的投入建设经费和必要的运行费用。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必须建立单独帐户或专项帐号,实行单独核算。每年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研究项目的补助。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资助的工程中心建设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在年度科技计划立项时,优先支持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工程中心通过省科技厅申报承担的国家的重大项目,省科技厅将酌情匹配经费。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工程中心科技人员。

第三十五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三十六条 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可按省科技厅有关人员出访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

第三十八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 工程中心准备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建设自评估报告、工程中心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有关附件;

(二)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 向省科技厅提交上述材料;

(四)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

(五) 专家评估小组编写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

(六) 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后,下达验收结论通知。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悬挂统一标志牌。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次验收评估,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省级工程中心资格。

第四十条 工程中心可根据《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工程中心,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工程中心,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工程中心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和目标的实现度。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工程中心,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 定期评估的技术原则是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原则。主要内容是:

   --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效益;

   --研究成果、水平、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研究与实施情况;

   --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

   --研究开发的基础设施条件。

第四十四条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和整改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良好的给予鼓励,整改类的整改期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再次不合格的取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四十五条 承担工程中心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我省或国家科技评估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工程中心 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20 南华大学 科研与学科建设部/人文社科办/军工质量办/高等教育研究所  版权所有.          地址: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         邮编:42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