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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18-05-01 陈思涵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和《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旨在通过科技创新、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创新型衡阳建设。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滚动发展”原则,主要任务是:

  (一) 围绕我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企业、服务行业,通过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 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探索产学研结合新模式,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 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新产品开发,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产业的发展。

  (四) 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批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创新、试验研究和产业化基地。

  (五) 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衡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市工程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申报指南;

  (二)负责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三)组织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上年度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近三年来每年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3%,三年合计不少于500万元。

  (二) 在行业领域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近三年,至少承担3项以上国、省、市科技计划,或者具有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或者获得国家认证的重点新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

  (三) 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建有专门研究开发机构,研发人员30人以上,高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工程中心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有学术梯队。

  (四)具备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拥有一定的检测、测试设备。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五)领导班子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意识,管理水平较高。

  第六条 工程中心组建的申报程序:

  (一) 申请单位按照工程中心年度申报指南填写《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表》,编制《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工程中心,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独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九条 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主要包括同行技术专家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 重要性评价。工程中心所在行业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工程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工程中心的影响力进行评价。

  (二) 必要性评价。组建工程中心的迫切性和意义。

  (三) 可行性评价。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工程中心的时机是否成熟,组建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向是否属于产业发展共性技术或关键技术问题。

  (四) 依托单位实力评价。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在行业的地位与能力。

  第十条   技术评审完成后,市科技局相关科室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计划科收到推荐意见后,将拟建工程中心的名单报市科技局领导综合审定,确定立项名单。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市科技局批复,编制《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计划合同书》,签订计划任务合同。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为2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组织成立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选定和调整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工程中心管理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指导工程中心研究发展方向;审定工程中心科技攻关、中试和成果产业化项目技术方案;督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学术交流;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工程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工程中心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组建单位每年12月底向市科技局上报《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报告》,市科技局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满2年后,应对照《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并编写《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建设组建期需延长的,必须在建设期满期1个月内提交相关报告,延长期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工程中心组建总结报告和有关附件。

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正式授予“衡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进行验收,原已延长建设期一年者不再延期。仍不合格者取消组建市工程中心资格,不再提供政府资助经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新批准立项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  对工程中心申报的科技攻关项目,市科技局优先立项或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心核心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运行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和其他计划。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各工程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工程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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