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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7-11-30 21:56      点击:作者:

南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拟提交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华大学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南华大学科协)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由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全校性、学术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校党委、行政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学校科学技术发展和改革创新,服务地方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南华大学科协是湖南省科协、衡阳市科协、全国高校科协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南华大学科协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技术工作方针,围绕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华大学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湖南省和衡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受学校党委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华大学科协挂靠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学校“一基三实”、“一路三建”发展思路,密切联系高校科技工作者,反映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高校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六条  培育和造就青年科技人才,打造国家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后备队伍,建立高校科技人才库,推荐、表彰奖励优秀高校科技工作者,促进高校人才培养。

第七条  组织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学科交叉融合。

第八条  依托学校科技教育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提高学校师生及社会公众科学素质。

第九条  积极参与高校智库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参与社会服务,承接科技咨询、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健全科研诚信制度规范,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优化学术环境,培育科学文化,引导广大高校科技工作者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结合,指导师生科技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引导师生崇尚科学,不断增强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高校科技和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三条  联系服务挂靠在学校的学会办事机构,引导支持学校科技工作者加入各级学会。

第十四条  推动和组织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学生参与科研工作,提升学生科技素质;支持和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符合学校科协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校科协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七条  承认南华大学科协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在校工作的各级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在校科协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在职、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学、科研和科技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本人自愿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成就显著的南华大学校友,经本人申请,亦可吸收为科协会员。

第十八条  校内的科技团体(如青年教师科协、离退休教师科协、院系科协、研究生科协、大学生科协等),经批准可成为校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科协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科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4. 自愿加入和退出校科协;

5. 在会员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受到损害时,有要求校科协帮助申诉并遵照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权利。

(二)义务:

1. 遵守南华大学科协章程,执行校科协决议;

2. 积极主动参加校科协各项活动,完成校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3.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积极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 向校科协反映学术与科研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会员管理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凡参加中国科协所属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可由学校各二级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成为校科协的当然会员;

(三)会员调离学校,其会员资格可办理手续迁移至新工作单位的科协组织;

(四)会员(委员)有以下情况者,经校科协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1. 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2. 破坏或损害学校、校科协名誉者;

3. 有严重违法乱纪情节者。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校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校科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高校科协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由校科协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及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可由校属各二级单位及团体会员单位根据科技工作者人数合理推荐,经校科协委员会确认,报学校党委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校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校科协委员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建议和提案;

(四)制定、修改校科协章程;

(五)选举产生校科协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校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科协主席召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名额及候选人产生方案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委员会决定,报学校党委同意,并征求市科协意见。

校科协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执行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校科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3. 规模较大的高校科协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4. 制定校科协工作计划,审议校科协工作总结;

5.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6.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称号;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候选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并征求市科协意见。主席、副主席应由校级领导或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

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由校科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经委员会通过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六条  校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将科协办公室设置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人担任校科协秘书长,科协办公室设置专职工作岗位、设立专门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相关办公设施,协助科协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校科协经费来源:

(一)学校事业费拨款;

(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有偿服务;

(三)举办的各项活动收入;

(四)团体及个人捐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校科协作为学校管理的学术组织,经费专款专用,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科协发组字[2017]51号)制定;由南华大学科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南华大学科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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