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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5 15:33      点击:作者: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校2011年第3次校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南华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南华大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会议、学术交流与学术团体的管理,引导学术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扩大学术影响,促进学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活动在坚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

第三条学术活动由学校科学与技术开发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统称学术活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一章学术会议管理

第四条学术会议是指以进行学术研讨为核心、目的明确、有多人参加的学术活动,主要分为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性学术会议。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学者参加的国际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是指由国内重要学术团体或单位主办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科积极举办学术会议。

第六条申办程序

(一)举办学术会议,举办单位须至少提前1-2个月填写《南华大学举办学术会议申请表》,提出举办学术会议的申请。经学术活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国际学术会议需按有关规定到外事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经费来源

(一)提倡“以会养会,合作办会,节俭办会”。学术会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务费与资料费等,争取企事业支持。

(二)学术会议经费不足部分,可由平台建设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八条学校尽可能为学术会议的场地、交通和接待等提供方便。

第九条学术会议相关资料须提交学术活动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二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条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学科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到校做学术讲座或学术指导,派出我校学者对外做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由学术活动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第十二条主办单位负责对学术交流活动内容和形式严格把关,注重学术内涵,维护学校形象。同时,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并将活动相关资料报送学术活动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学术交流费用由平台建设经费支出,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各院部(学院或部、附属医院等)自行组织的学术交流,其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院部有义务为对外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的教职员工提供相关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为加强南华大学学术交流,特设立“南华讲堂”,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就社会关注问题进行高端论谈。

第三章学术团体管理

第十六条学术团体是指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社会团体(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及其以上,社科类市厅级及其以上)。

第十七条学校支持学术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组建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水平高、影响大的学术团体。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团体专项经费,由学术活动管理部门控制使用。

第十九条挂靠南华大学的学术团体须由专业对口的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以南华大学名义参加的学术团体,须由专业对口的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学术团体会费由平台建设经费中支出,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术活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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