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确保横向科研项目圆满完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财教〔2011〕434号)等规定,结合学校横向科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科技合同项目。即由我校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签订的科技合同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凡以南华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人力资源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单位(院、部、系、所、中心、室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力资源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付,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收入的核定;提供结题信息;并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并备案;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及时通知项目到款情况;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力资源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考核绩效。
(三)人力资源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结合科研人员实绩,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四)二级单位: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管理和协调本单位科研项目的水、电、气和仪器设备及房屋的使用;配合人力资源处、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审计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文件规定,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六)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负直接责任,在保证合同任务全面完成的前提下,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规范管理行为,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的签订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以南华大学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南华大学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盖南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取得的成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双方约定的有关内容,按照学校横向项目合同格式(参照科技部合同版本),填写合同书和申报表,申报表经学院盖章签字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到学校办理合同书的签字盖章手续。
2.合同书原件需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1份、党政办2份存档备案。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为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严格审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项目经费的开支原则上按项目合同预算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和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不低于合同经费的45%,间接费用不高于40%。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甲方任务,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执行预算(也可将项目原经费预算作为执行预算),科研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后报财务处审核、执行。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代购定制仪器设备(含软件)
为其他单位代购或定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含软件),或者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需在项目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注明,报账时应提供明确约定资产归属权的合同或协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3.仪器设备的租赁
支付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专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报销时除具备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签收,项目负责人审批外,须附租赁合同或协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按照学校差旅标准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等的劳务性费用。研究生科研补贴等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报销。研究生科研补贴原则上每月每人不超过1200元。
(十)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见表1;专家讲课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讲课专家的费用(税后),标准参照湘财行〔2014〕18号文件执行,见表2。
表1 专家咨询费标准
咨询专家 |
咨询方式 |
标准(元) |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
会议咨询 |
500-800(人/天) |
通讯咨询 |
60-100(人/次) |
其他人员 |
会议咨询 |
300-500(人/天) |
通讯咨询 |
40-80(人/次) |
表2专家讲课费标准
讲课专家 |
标准(元)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
≤1000(人/半天) |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
≤2000(人/半天)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3000(人/半天) |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消耗,上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科研课酬,必要的招待费、燃油费、办公用品开支等。其中:
1.科研课酬:指科研人员在项目研究指导过程中的智力劳动成本支出,主要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组长期聘用人员等。
项目组可提取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5%作为科研课酬,可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或分多次发放。发放科研课酬须附人员清单,并按有关规定交纳所得税。
2.业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项目业务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5%。
3.管理费:指科研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按照到账经费8%提取。
4.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四条税费: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五条预留合同款的5%作为项目结题保证金,项目结题验收并提交结题材料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开支。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及其他必要的文件(合同条款中有多方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而需第三方协助的研究内容及其经费),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财务处办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其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账程序为:
1.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报销。旅差费标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单项开支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项目组负责人审批,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2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科技的校领导审批。
3.横向项目组长乘坐飞机、软卧费用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成员乘坐飞机、软卧费用由项目组长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本封面应有项目名称、编号、类别、负责人、经费等,内页应列有报账日期,支出、结存、限额项目经费栏及经办人等项。项目经费经办人、财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逐项填写每次报销账目,以便项目负责人核对经费。
第六章 项目的结题和业绩认定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应按科技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委托方(技术成果受让方)出具结题验收证明,项目组提交有关结题材料存档,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科技合同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提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与原科技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处理。具有重大理论或重大推广前景的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项目主持人按有关规定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并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有关成果资料均应在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备份存档。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具有同等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先等权利。对我校具有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学科,在职称评审时,累计5年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总额(不包括为其他单位代购或定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或软件等转拨经费)满足以下条件者,视为完成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足5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科研项目;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一般项目;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签订、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决算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身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代为办理。
第八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涉嫌违法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解释。